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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离婚律师——谈谈计算机“有害数据”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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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离婚律师——谈谈计算机“有害数据”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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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有害数据”是指哪些?   公安部1996年5月9日以)公复字〔1996〕8号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作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题目的批复》指出:
你厅《关于"计算机有害数据”定义的请示》(内公事〔199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泛起的,以计算机程序,图象,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 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轨制, 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 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 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 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施展, 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用于违法流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