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离婚律师

枣庄离婚律师——研究如何采取措施打击非法采集、供给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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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离婚律师——研究如何采取措施打击非法采集、供给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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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取措施打击非法采集,供给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犯罪流动?   血液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采集和供给血液的质量关系到病人,供血者,供血浆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不乱。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讲演》(国发[1978]242号)提出在我国实行公民义务献血轨制,自1984 年开铺无偿献血。为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接踵颁布了1系列规章,实行血液工作"3同1”治理,基本保证了临床,战备和出产用血。但是,近几年来有的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置泛博人民群众的健康于不顾,非法采集,供给和买卖血液,1些"血头”,"血霸”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卖血,卖血浆,牟取暴利的流动十分猖獗,导致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流行,扰乱了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已造成重大危害并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保障公民无偿献血轨制的实施,加强血液工作治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采供血工作秩序,堵截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渠道,必需严肃打击"血头”,"血霸”,打击非法采集,供给,买卖血液等违法犯罪流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和《血液制品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划定,卫生部,公安部1978年十1月2十4日以卫医发[1998]第3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发出了《关于严肃打击非法采集,供给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流动的通知》,指出:;
  (1)要加强法制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和《血液制品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使各有关部分和泛博人民群众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入1步增强法制观念,配合卫生部分做好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防治工作;要向献血单位和职员讲明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及非法活动供血浆的危害;向个体供血者和个体供血浆者,尤其是农夫宣传活动,频繁卖血,卖血浆的危害,向采供血机构讲明非法采集,供给和买卖血液的违法性。要揭露"血头”,"血霸”的违法犯罪行径,要捉住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介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2)要入1步加强采供血流动的监视治理。各地卫生行政部分要督促采供血机构严格执行献血前查验身份证,工作证,暂住证等"3证”轨制,杜尽采供血中的冒名顶替。献血单位,献血组织者和采供血机构的工作职员要增强责任心,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禁采集不符合健康检查尺度的供血者或供血浆者的血液。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划定,发放和治理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凡在证件发放治理中,为"血头”,"血霸”提供利便,为雇佣他人献血出具假证件或伪造献血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明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3)严肃打击犯罪流动。要将打击非法采集,供给和买卖血液工作纳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中,并作为社会综合管理考核目标之1。各级卫生,公安部分在执法工作中。要加强领导与协调,同1思惟,紧密亲密配合,常常,及时通报信息,分析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执法。卫生部分重点加强采供血流动的监视治理,当真查处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和非法采集活动职员血液的单位;公安部分配合卫生行政部分重点查禁和打击非法组织,强迫他人卖血,卖血浆,非法采集,供给和买卖血液的违法犯罪流动,协助卫生部分维护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各有关单位和卫生行政部分要建立联系,沟通渠道,积极主动向公安部分提供有关扰乱献血秩序,非法采集,供给和买卖血液的线索。  (4)对具有下列行为之1确当事人或直接负责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当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